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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双一流·典型案例】以法治之力守护“舌尖安全”

发表时间:2024-02-05 01:37:15 来源:企业资讯

  2021年11月,消费者投诉其购买到三无产品,请求查处商家。经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公司的调查发现,该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干姜、花椒、大料(八角)等原材料,加工成粉面,包装成套餐礼盒,委托主播团队在快手直播间进行销售。被告向原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马停止销售散装无标签食品。在后续执法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生产的礼盒调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企业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不一致,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实际日期也不符。之后,被告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原告作出没收产品及包装、销售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等四项行政处罚。经催告,原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依照国家标准,固体调味料中: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属于编号为0305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为调味品。八角(大料)、花椒、姜属于香辛料和调味品,对其来加工、粉碎成粉后即为香辛料粉和调味粉,香辛料粉和调味粉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原告收购调料农产品后加工成粉,利用快手直播向社会销售,属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原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原告没取得相关的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原告销售调料礼盒上所注明的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与实际不符,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法律对原告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线上消费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消费的主导模式,但线上并非法外之地。商家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信息是消费的人获取商品内容最直观的方式,客观、真实标注生产商和商品的相关信息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本案原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对消费的人造成了欺骗和误导,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处,给农产品加工公司敲响了警钟,企业的销售和宣传行为必须以诚信为本,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戒,消费者无情的抛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强化监管、公正审判,需要行政机关、司法审判等各方力量齐抓共管,一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下一步,九原区法院将坚决贯彻涉食品安全案件“快审快结”“公正高效”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严打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