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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起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发表时间:2024-04-26 01:19:59 来源:样样红

  2020年以来,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涉及疫情防控及重点领域、重点媒体广告的监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现对下列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告,警示全市广告经营主体单位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并提醒众多购买的人予以防范。

  当事人于2020年2月18日开始,通过京东网络交易平台开设名为“备能旗舰店”的网店,销售“吉善淼”牌酸性氧化电位水消毒液商品,广告中宣称的“对冠状病毒杀灭有效!”、“我们是喷雾,不需要接触病毒,安全有效”等内容与商品实际性能、用途不符。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3月6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罚款11660.55元的行政处罚。

  二、李X浩在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在网络上对其销售的洗手液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9日,在冠状病毒防控期间,为提高其经销的洗手液销量,将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在淘宝网站的“优品SuperiorProducts”网店网页上,发布了“冠状病毒洗手液”和“杀菌消毒杀菌率99.999%”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在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在网络上对其销售的洗手液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3月19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沈阳罗门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食品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从2020年6月20日开始,在网络上销售浓缩牡蛎片食品。在销售页面上的产品宣传的视频中出现了“帮助你儿女满堂,气死老王,一夜七次”等宣传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食品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沈阳丽格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浑南穆桂芬医疗美容诊所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1日,与在诊所做光子嫩肤医疗美容项目的一名患者签署协议,由其分别在术前、术后拍摄影像资料,并将相关图片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供诊所作证明医疗美容效果的宣传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8月27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59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推广产品,提升产品知名度,于2019年5月15日,在其网站重型板式给料机的页面上,发布“沈阳东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有几十年生产板式给料机的经验,目前我公司生产的重型板式给料机是引进德国奥伦斯坦•科佩尔公司技术,并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制造工艺及实际工况进行设计和制造的,形成了完整的重型板式给料机选型系列。”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04年2月23日,当事人不能提供引进过德国奥伦斯坦•科佩尔公司技术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2020年7月13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份,在其公司自建的公司互联网网站首页宣传红酒代理优势,其中第6项内容出现了“小额投入,巨额回报”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发布违法的招商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4月26日,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康平县方家屯镇王家村卫生室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为了宣传其卫生室医疗诊治能力,在荆文财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荆文财-王家卫生室、康永健诊所店主。主要特征:内外、心外、疼痛科、中医理疗,尤其擅长治疗心肌缺血、心律失常、高血脂、腰脱引起的腿疼、腿麻等各种疾病有独到之处”等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6月9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初租用某营业大厅,举办了销售保健食品“娃哈哈晶睛”饮料的宣传活动。期间用易拉宝作为宣传展板,宣传中出现了“过滤蓝光、防止眼球壁变薄、不干涩、不胀痛、不疲劳、防近视”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治疗功效的用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6月12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撤除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并罚款1070元的行政处罚。

  九、沈阳德士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农药违法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在京东商城平台发布销售农药“坤宁王杀虫水乳剂”广告,广告中出现“安全有效杀灭各种虫害”等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且该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未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农药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7月6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4101.2元的行政处罚。

  十、康平县康平镇康世综合门诊部发布涉及疾病名称,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案

  当事人为了加大宣传门诊部的经营业务,于2020年5月开始,在“快手”直播平台发布治疗“盆腔炎”等妇科病注射脂多糖患者照片及治疗“腰托”“蛇盘疮”“静脉曲张”等患者的照片。在营业厅的墙上悬挂宣传门诊部治疗不孕不育的夫妻和经治愈所生的孩子的60余张照片的“康世门诊不孕不育专栏”和“万善瑞邦医生集团远程门诊专家简介”宣传画板。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发布涉及疾病名称,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5月30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