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云逸百合百货店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京海市监处分〔2023〕268号

发表时间:2024-01-15 23:28:49 来源:食尚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现场查看,现场有海苔拌饭在出售,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均在保质期内,现场未发现过期食物出售。你单位只要营业执照,这中心还包含了食物出售(仅出售预包装食物),无食物运营许可证。在查看时已过期。该产品是在2022年9月,进货10袋左右,因你单位未留存进货单据,故无法,查清详细进货时刻和进货数量,进货价格为8一袋,出售价格10元/袋。因你单位未保存进货收据,未制造进货台账和出售记载,无法确认该低头屈膝的详细出售数量和出售时刻。所以没办法确定你单位除举报人购买的过期低头屈膝外出售的其他低头屈膝售卖时是否已过期。举报人供给的依据显现在2022年11月11日购买了1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9日,保质期6个月的过期低头屈膝,因而归纳确定你单位出售的过期低头屈膝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来得到的10元。北京云逸百合百货店涉嫌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则。北京云逸百合百货店涉嫌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进货查验记载、出厂查验记载和出售记载准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决议处分如下:正告;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