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专区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表时间:2023-12-31 20:29:38 来源:品牌专区

  2022年,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握指成拳”,集中力量,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涌现了一批有威慑力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现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7月8日,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旬阳县郑辉百货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有待售的“云南白药创可贴”和“风油精”2种药品,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经营的2种药品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验证,“云南白药创可贴”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为假药。经协查,云南白药创可贴生产厂商出具了鉴定报告,检验判定的结论为上述云南白药创可贴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2022年9月16日,因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本局将该案移送旬阳市公安局依法处置,旬阳市公安局予以受理并立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过程中。

  2022年6月7日,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旬阳县药材公司新城大药房药品零售部检查时,系统随机抽取该店计算机销售记录显示:该店2022年5月30日销售的厄贝沙坦5盒;6月1日销售罗红霉素胶囊1盒、头孢克肟胶囊2盒;6月4日销售硝苯地平3盒。以上三类处方药未能提供出销售处方。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做出警告处罚并责令其于2022年6月15日前改正到位。2022年7月5日,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旬阳县药材公司新城大药房药品零售部进行整改复查,在该店计算机随机抽取销售系统记录显示:2022年6月9日销售枸橼西地那非片;6月12日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克拉霉素分散片;6月13日销售头孢克鸣颗粒;6月21日销售的盐酸二甲瓜缓释片;6月27日销售阿托伐他汀钙片;6月27日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6月29日销售左甲状腺素纳片,共7类处方药品销售仍未能提供销售处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条款,对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日,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康玺悦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食品库房存放有标称“河南广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种液态复合调味料,其食品标签标示配料、食品添加剂含或添加冰醋酸、食用冰乙酸或食用醋酸,标签同一展示面显著位置标识有“老陈醋”、“白醋”等字样。经进一步核查,3种液态复合调味料,根据其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Q/HGS0001S-202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2719-2018)、《调味品名词术语 食醋》(SB/T10300-199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上述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为:“液态复合调味料”,而非为:“老陈醋,调味白醋,白醋”,标签上显著位置标识的“老陈醋、白醋”和品名“液态复合调味料”后面的标识的“(老陈醋),(调味白醋)”等内容属于虚假内容。上述3种液态复合调味料共购进110箱,售出11箱。该案违法来得到的为330.00元,货值33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食品生产企业案件线索已移送至有当地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